2014年湖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33)
訴訟時效概述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特征:(預測題)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項請求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具有如下特征:
1、訴訟時效完成僅消滅實體請求權。
2、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
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qū)別:(預測題)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指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xù)期間。二者的區(qū)別:
1、性質和后果不同。
2、起算點不同。
3、計算方式不同。
4、法律條文表述不同。
5、適用條件不同。
三、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請求法律保護的請求權。下列請求權不適用于訴訟時效:
1、在物權保護上,排除妨礙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2、對未經授權經營的國有財產的保護。
3、對人身權的保護。
四、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民法上統(tǒng)一規(guī)定的適用于法律沒有另外特別規(guī)定的各種民事法律
關系的訴訟時效。
2、特別訴訟時效 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單行法特別規(guī)定的僅適用于法律特殊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
五、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有: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p>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六、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完成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發(fā)生的法律后果。四種學說:
1、債權消滅說。
2、抗辯權發(fā)生說。
3、訴權消滅說。
4、勝訴權消滅說。
我國法上采用勝訴權消滅說。即訴訟時效完成后權利人僅喪失請求法院依強制程序保護其權利的權利。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