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公務員法律常識考點(27)
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
一、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預測題)
〔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消或變更的民事行為。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為。
2、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是可予以變更或撤消的民事行為。
3、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是只有當事人才可主張無效的民事行為。
二、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的種類(預測題)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形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三、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消
1、撤消權的概念:當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為自始不發(fā)生效力的權利即為撤消權。
2、撤消權的消滅:
。1)具有撤消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消權。
。2)具有撤消權的當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消權。
3、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被變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經(jīng)當事人請求被變更的,應按變更后的內(nèi)容履行。經(jīng)請求撤消的,該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可撤消、可變更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區(qū)別在于:(預測題)
(1)二者發(fā)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確認二者無效的條件和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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